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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宋朝的土地政策

2023-03-23 00:00:31

| 史谭a

编辑 | 史谭a

前言

宋代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也相对稳定,而且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宋代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期之一。

而且从社会各阶层来说,都是比较平和安定的;这主要和宋代统治者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有关,是综合了前朝的政策和思想、吸收了前朝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而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经济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土地制度上的变革,前代统治者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来进行土地兼并现象在宋代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使得土地问题成为了压在老百姓头上最大的一座大山。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问题产生了阶级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越来越差,大量农民不得不离开自己原来生活的土地。

有的因为实在没办法活下去了,就只能拿着自己仅有的一点财产去当起了流民;有的则因为他们原有地方被政府所占领、或因战争和天灾导致百姓流离失所。

这种种原因使得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到了最后则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而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宋代统治者也对土地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力图缓解这个问题。


土地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宋代土地制度是历代当中最严格的。

这也是宋代统治者一直实行这样一种政策原因所在;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宋代是一个经济相对发达的朝代,同时又是一个重文轻武的王朝,也是一个不安定的王朝。

宋代之所以能够获得较好的发展,也是因为它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对土地控制更加严格。

土地兼并现象的产生与北宋政府对土地政策上的改变有着密切联系;从宋太祖开始,统治者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通过给农民更多的自由来鼓励农民向地主流转土地。

同时,统治者又希望通过对这些政策来进行调节和控制来尽量避免土地兼并现象出现;通过制定相应制度来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土地买卖

在宋代,土地买卖的情况可以说是很普遍的,尤其是在宋朝立国之后,由于新的皇帝即位,为了能够尽快稳定局势,所以就不得不对前代的一些土地政策进行调整;因此,宋代政府对于土地买卖的管理更加严格了。

宋律规定:“诸州县境内,不许有土地买卖。”

这也就是说如果有土地买卖行为的话,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而遭到严惩;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控制土地买卖行为。

宋朝政府还规定:“诸以奴婢而卖田宅及他物为奴婢者,徒一年半。”

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奴婢的身份进行土地买卖的话,则会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这种处罚力度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基本上相当于后世对于那些贪官污吏的惩罚。

除此之外,宋代政府还颁布了许多法令来对土地买卖进行严格的管控。

例如《宋刑统》中就有“诸卖田宅及他产,自今以后勿得擅卖”的规定。而宋太祖也曾经下令禁止:“凡民间买卖田宅及其他他物者,以无主地论。”

这也是由于前代土地兼并问题引起了宋代社会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农民为生活所迫而不得不出卖自己土地。

对于国家所颁布的禁令,宋人基本上都是严格执行的。但是因为有的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所以有些农民为了生存就不得不采取出卖土地这一种方式来获取一些收入。

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所以宋代政府在颁布法令之初就对他们进行了严厉制裁:

“诸以兼并而买者,徒一年半;以奴婢而卖者,杖一百;其卖田宅及他物为奴婢者不在此限。”这样一来就大大打击了土地兼并现象,避免了大量农民失去自己生存之所。”

土地占有

宋代在土地占有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如对某些土地实行国家收购、限制民户转让等措施;宋代的土地政策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农业方面来说,对一些有条件的人来说,通过土地买卖来获得大量土地的方法是行不通了,但可以通过买地来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对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人来说,他们可以用来进行抵押贷款等方式来使自己拥有更多的土地;所以说他们就会通过买地来拥有土地。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他们对土地的占有量。

第二,在城市中还有一部分人拥有大量的土地人主要是商人和地主;在城市中有很多富裕居民,他们大部分都是靠经商或者从事手工业等职业来获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人在城市中也占着一部分比例。

这就使得城市中富裕居民对土地的占有量也大大增加了,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得收入了,而且这些富裕居民在城市中所拥有的土地,通常都是通过贷款来获得的,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时贫富差距过大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

租佃关系

租佃制度是宋代农民比较重要的一种土地经营方式,这种制度在宋代取得了很好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当时租佃关系是比较自由的;对于租佃关系,宋代统治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对于租佃制的发展,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就持有比较积极的态度,他认为租佃制度有利于农业生产,而且当时王安石认为租佃关系应该是一种国家给农民提供保护,让农民在土地上拥有更多选择权的制度。

而在南宋时期,陆游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租佃关系应该是一个土地所有者和租佃户之间相互选择的关系。

因为租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由土地占有关系决定的,如果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租佃户,那么这部分土地就是属于出租人所有的。

从陆游的这种说法可以看出,宋代统治者还是比较认可这种关系的。而且由于这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租佃关系,所以租佃双方都比较满意,于是就会继续进行下去。在北宋前期,政府为了促进租佃制的发展,还在法律上对租佃双方做出了很多规定。比如规定租佃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佃户或租佃。

不过从北宋中期开始,由于租佃关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南宋时期,南宋政府则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租佃关系,使得租佃关系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但是毕竟这种制度在宋代后期已经不太适合社会发展了。

税收制度

宋朝在税制上也有一系列的变革,其中有一条是土地兼并现象比较严重,而国家又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征收,所以就在田赋的征收上进行了一些改革。

首先就是在对土地的管理上,在宋朝的时候,政府对土地进行了一个丈量。政府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规则对土地进行划分;把那些原本属于百姓私有的土地,还有一些小地主,出租给农民或者是一些手工业者;而这些人在租地之后,国家就会统一把这些土地收回来。

这个过程中会遇到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赋税过重;另一个就是土地兼并现象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又出台了一项措施就是对地主的田地进行清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就是把原来给地主的租种土地和自己耕种的土地进行了合并管理。

然后就是对原来地主和佃户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了一些调解;最后就是对那些侵占到自己名下的土地也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纠正;土地的主人进行一定的处罚,从而达到了限制土地兼并的目的。

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防止土地兼并现象,在税率上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宋神宗时期就实行了“方田法”,把土地进行重新丈量和重新划分,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制定不同的税率。

这条政策虽然比较人性化,但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现象;到了后期却又被地方官员所利用,用来欺压百姓或者是剥削百姓。

为了缓解土地兼并现象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在宋代还出现了一项新的税制—“免役法”;所谓“免役法”就是对那些没有条件交税的人免除一定的差役;负担的农民免除他们所应缴纳的赋税。

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负担,从而减少了他们之间的矛盾,也使政府更容易征收赋税。

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的发展趋势

宋代的租佃关系是建立在“不抑兼并”基础之上的。

佃户如果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进行买卖,那么他就可以去其他的人家进行买卖。这样一来,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就可以通过买卖佃户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这也是宋朝以前没有出现过的一种情况。

由于在宋代统治者提倡的是“不抑兼并”,所以租佃关系就成了宋代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主要关系。而且由于宋朝政府对佃农实施了相对宽松的政策,使得大量农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土地,从而也就更有动力去进行土地买卖。这样一来也就造成了土地买卖价格越来越高,而佃农在地主家那里却没有什么大权利的现象。

这也就导致了宋代社会中存在大量土地兼并现象,同时也使得大量农民丧失了自己原有土地,沦为流民。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范围,而小地主则不断缩小。

这是宋代佃农与地主关系变化的最主要原因。

结语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土地兼并现象非常严重,主要体现在各个朝代之中,其中宋代土地兼并现象最为严重;而且从土地问题演变到最后引发了农民起义,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比较少见的

一方面是因为宋朝统治者实行的各种政策和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兼并现象。而且在一个王朝初中期,如果有一个比较好的政策、措施,往往会有利于这个王朝的发展。所以这些原因都加剧了土地兼并现象。

另一方面是因为宋代统治者在实行各种政策时,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是也有一定缺陷。他们既没有吸取历代王朝土地兼并的教训,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

再加上宋代统治者自己本身就是一个封建地主,所以他们在制定政策时也不可能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考虑进去;所以这些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起到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反而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酿成了农民起义。

参考文献:

《中国古代发展观察》

《宋史》

《正说宋朝十八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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